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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

时间:2025-05-12 07:11:35
陪审团制度(精选多篇)(全文共16575字)

第一篇:浅谈陪审团制度

07级 工程管理王婷婷080122014021

浅谈陪审团制度

“躲猫猫”、开胸劳动仲裁、唐福珍“暴力抗法”、“钓鱼”执法等这些让人感到沉重、和荒谬的案件,不得不引人深思究竟如何才能做到法律的公平、公开、公正。正因如此司法改革也已成为人们讨论和关注的热点。作为司法制度之一的陪审制度也成为讨论热点。

一 陪审团制度的历史渊源

陪审一词 ,英美法中称为 “jury”“acessor” 。(在美国的vermont称陪审为陪席法官 side judge)。德国法中称为 “geschworence ”、“volkscricheter ”、“ehrenartlicher beisitzer ”、 “slhoffe”。这些概念实际上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是在古代审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项诉讼制度起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公元前594年担任雅典首席执政官的梭伦改革率先设立了陪审法庭。当时雅典并没有法官案件主要靠陪审团审理而案件越重要则陪审团人数越多。例如在雅典审理 aleiblades案件时大约有1501个陪审员。这一制度经过数千年的发展演变一直延用至今显示了其强大的生命力。

现代的陪审制度实际上起源于欧洲中世纪。波洛克认为在法国的加洛林(carolingian)国王时期出现的讯问制度中已出现了陪审。但在漫长的中世纪,由于王权的扩张 ,审判权由国王所垄断 ,推行纠问式诉讼 ,陪审制度遭到封建国家的扼制和摒弃 ,陪审制度便逐步消失。但在1000年, rurry ncede征服英国以后将该制度带进了英国。在英国 ,美国的陪审制度完全是在借鉴英国的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并且得到了充分的发展。早在殖民地时期 ,英国殖民者就将陪审制度带到了美国 ,1625年在弗吉尼亚开始采用英国的大陪审团制度 ,其他的州也相继效仿,与此同时,小陪审团制度也开始实行。在美国独立战争时期,陪审制度作为保障公民自由的工具有很高的声誉。此后,美国各州宪法及美国宪法都规定了陪审制度。

大陆法系最早采取陪审方式的国家应是法国。开始于“加洛林”王朝,在中世纪时由于王权的扩张而逐渐消失。大革命时期由于反封建和推进民主的需要引入了英美法模式的陪审制 ,再加上 18、19世纪 ,启蒙思想家霍布斯·洛克和孟德斯鸠等权力来源和社会契约的学说在欧洲社会的广泛传播 ,使那里的人们对权力持有一种高度警惕的态度,同时又都将“天赋”的人权视为神圣以反对司法的独断专横 ,因此他们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突出公民权和对司法权力的制约 使其成为体现司法民主和主权在民宪政思想的一项重要制度。由于拿破仑对德国的征服 ,陪审制也随拿破仑的铁骑踏进了德国。由于法德两国与英美两国的法律渊源、法系的不同 ,所以两国都根据本国的实际对陪审团制进行了改造 ,最终形成了大陆法系独具特色的参审制。

二 陪审制度的本质及职能

纵观陪审制度起源和发展的过程 ,尽管两大法系采纳陪审制度的原因有所不同 ,但其在整个西方社会中经百余年而不衰 ,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这除了其具备浓厚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基础之外,更主要的是它的价值意蕴和精神实质,,陪审团制度的存在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防止司法腐败 ,实现司法公正与民主

无论英美法还是大陆法系 ,在陪审制度中都精心设计了法官和陪审员之间相制约的机制 ,其各自的形式虽然迥异 ,但整个核心的目的都在于最大限度地防止法官专断 ,保证普通公民参加审判 ,并且在事实的判断方面有独立于专业法官的权力。这也标志着民众对国家司法权的分割。同时 ,在当地社区选择陪审员也使得为本地民众所信奉的价值准则成为制约政府以及专业法官恣意的砝码 ,保障了人民能够成为真正的审判者。法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托克维尔曾对陪审制度评价道“实行陪审制就可把人民本身,或至少把一部分公民提到法官的地位 ,这实际上就是把陪审制度 ,把领导社会的权力置于人民或一部分公民之手。 ”国家存在的惟一理由就是人类生存需要以正义作为维系的手段,因此国家的目的从一个方面来说就是追求正义,而司法被认为是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是否能够确保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普通公民对一个国家还有没有信心的检测标尺,同时还是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寒暑表。因此司法的权威现对于其他部门而言,具有固定的特出性,正是基于此,必须保其公正性。一旦出现腐败,后果不堪设想。培根曾指出“一次不公的司法判断比多次不公的其他举动为或尤烈。因为,这些不公的举行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攻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陪审员参与诉讼,使得职业发福安的一切行为都受到约束和监督,违法乱纪、枉法裁判等等“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就大大减少。陪审的真正生命生意在于,它将社会监督引入法庭审理中,陪审员直接参加审判,在诸多维护司法公正的途径中,甚或更为重要性的却是一种对审判活动的制约与监督,从而有效防止的民间生活经验,较之与社会环境有隔膜的法官更容易了解被告的心理及其所处的状况,从而可以是司法更贴近社会生活,反映民意。

(二)实现司法监督,保障司法廉洁

由于陪审员的社会性、临时性、个案性和非职业性,使他们能充分发挥作用,排除后顾之忧,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司法审判中的长官意志和政治干扰。因为陪审员负责审理,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这就形成一种内在的民主监督机制,从而有效防止法官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行为。正如凯尔文所指出的,要影响甚至收买12个,必影响甚至收买1个人要困难得多。因此陪审有利于司法的廉洁公正。

(三)促进司法公开,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普通公民参与审判,不但耳闻木对了司法机关的运作过程,而且直接行使着司法权力,提高了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了解。一方面可以更好地贯彻审判公开原则,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又增进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

信任程度,,强了审判机关的公信力。雅典与罗马的陪审员达400人甚至1000人,而现代的陪审团人数虽然只有12个人,但他们要经过严格的遴选程序,也涉及到成百上千人的参与。遴选的过程本身也就是一个法制教育的过程,再加上审判过程,使得普通公民常常受到法律家分析问题的思路、方法以及语言的影响,这也是法治精神向社会渗透的重要渠道,无形中提高了社会整体的法律意识,扩大了司法审判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 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与反思

纵观我国陪审制度的发展过程 ,可以看出陪审制度就是民众参与国家事务的一种形式 ,它经过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 ,曾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陪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所起的作用还远没有达到其应有的程度 ,也暴露出不少的问题。具体如下:

1.政治色彩浓厚

我国的陪审制并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是从市民与国家充分分立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是从饱受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的历史土壤中走出来。新中国成 ……此处隐藏12279个字……了。”

正因如此,人们担心有些陪审员会利用jury nullification而不顾法律事实宣告某人无罪,以期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或其它目的,因此对陪审团制度提出异议,同时也对陪审员能否不受外界干扰秉公断案的能力表示怀疑。

*陪审团制度是否应继续下去*

下面这个案子曾使人们对陪审团秉公断案的能力提出疑问。1954年夏天,俄亥俄州发生一起杀人案。当时,怀孕四个月的玛丽莲·谢波德太太在家中被人杀害,她的丈夫谢波德医生被控杀害了自己的妻子。虽然他一再申辩说,有人闯入他家中,杀害了他的妻子。但是,在俄亥俄州的法庭审讯时,由于陪审员在审议此案之前受媒体大量诋毁性报导的影响,因此判定谢波德有罪。这个案子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966年6月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多数推翻俄亥俄州法院早先的判决。判决指出,当地媒体的诋毁性报导影响了陪审员的判断,使谢波德案没有得到公正审理。最高法院做出裁决时,谢波德医生已经被囚禁了10年。法院同年重审此案,陪审团宣判谢波德无罪。但是,此时的谢波德医生已经家破人亡,心力交瘁,四年后就病故了。谢波德太太被害时,儿子理斯·谢波德只有7岁。理斯·谢波德为讨回父亲的清白,于2014年向俄亥俄州提起民事诉讼,并要求得到索赔,但没有告倒俄亥俄州。

理斯·谢波德表示了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失望。他说:“我认为陪审团仍应继续实行下去,但是它很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在小的社区内。因此,我们应该对这个制度重新进行研究,因为大量恶毒的宣传有可能激化公众的情绪,从而把一个人置于死地,并错误地处以死刑。”

但是,马里兰州检察院的多恩律师认为,虽然陪审团制度有很多地方仍待改进,但总的来说,它的利大于弊。他说:“陪审团制度是自由民主制度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它使公民有权对向其他公民提出的指控做出判断。在是否继续实行陪审团制度问题上,各种看法都有。有人提出由专业陪审员断案,也有人建议由三名法官小组或一位法官决定某人是否有罪。虽然美国的陪审团制度要求我们有举证的责任,而且在刑事案件中必须得到12个陪审员的全部同意才能定罪,但我还是倾向这种做法,因为它保证政府权力不被滥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优点:

第一,人民直接参与司法工作,体现了人民的民主权利,可以增强民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爱国心。在美国,新移民入了美国国籍,有几方面好处:美国对公民的保护显著优于对非公民(包括合法永久居民);公民比非公民更容易就业;享受公民才能享受的社会福利待遇;享有选举权被选权和作陪审员的权利等。所以新移民被遴选作陪审员,心情上是高兴和兴奋

的,认为自己也被美国信任,有了参与司法工作的权利。一位参与过四次陪审工作的华人,撰文介绍自己的经历,结论写道:“我以获选陪审员为荣,在陪审中获益匪浅。希望华人们都能了解这一制度,不要放弃当陪审员的机会。”

不过华人新移民当陪审员的相当少,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英语水平不过关。参与陪审工作,英语必须完全过关,因为讨论分析案件只会日常生活用语是很不够的。除了英语,还需要对美国的社会情况和风俗习惯等都比较熟悉,否则也难胜任陪审工作。二,新移民忙于为谋生而奔波,担心充当陪审员影响自己的生意或工作,经常想方设法找出理由推辞掉。

第二,普及法律知识,增强民众的法制观念。因为是在美国公民中广泛征集陪审员,而参与陪审工作的第一步就是接受法官“活的法律教育”,所以实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的法制建设,有积极的作用。

第三,可以防止法官偏听偏信,独断专行,出现误判错判;也可以堵塞某些行贿受贿的途径,防止某些贪赃枉法现象。陪审团是临时组成的,一个团只负责审判一个案件,审判完就解散;陪审团人数较多,审判期间又与外界隔绝;诸如此类的制度规定,使行贿相当困难。所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陪审团制度对美国司法的公正与廉洁,确实起过重要作用。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弊端:

第一,遴选陪审员的条件问题:美国不准医生 .律师 .教师等职业的人士担任陪审员,这就排除了许多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再有,前面讲过,由于陪审工作津贴不高,许多高收入的人不愿意作陪审员,这样,事实上就又失去一大批有知识有才能的人。其结果,陪审员主要来自一般平民和收入较低的人群。这些人,法律知识水平和分析判断问题的能力相对来说是不高的,影响进行裁决的水平。

第二,由谁遴选和如何遴选陪审员?有的西方国家(如英国),遴选陪审员是从候选陪审员名册中随机抽样选出,弊端较少。美国不然,是由法官和两造律师挑选。有些富人便花大钱聘请“高明”的大律师(实际上是老奸巨猾,经验丰富的“讼棍”,这种律师最会钻法律漏洞,经他们辩护,可以把重罪变轻罪,把死罪变“无罪”)参与遴选陪审员,其结果陪审团的构成变得有利于花大钱的被告,而不利于花不起钱请“大律师”的受害者。辛浦森杀人案就是十分明显的实例。辛浦森是黑人,被非裔美国人视为本族裔的“英雄”,从情感上就袒护她。被杀的辛的前妻和她的情人都是白人。经辛浦森所聘大律师的“努力”,陪审团12名成员换来换去,最后为黑人9名,西语裔1名,白人2名。这样的构成就使得陪审团内存在一种不公正的种族歧视情绪,这是辛案刑事审判所以荒唐的重要原因。

第三,“一致通过”原则在审判复杂案件时,往往行不通。因为案情复杂了,分辨案件的性质和罪行轻重的程度就比较困难,会有不同看法,甚至严重分歧。何况陪审团员的水平参差不齐,如果有人思想固执,听不进别人意见,喜好坚持己见,那就更难一致通过。所以许多国家的陪审团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而不是“一致通过”原则。这样就很少有“挂起来”的现象。

第四,陪审团的裁决是“最后判决”,除非程序有问题,不得上诉。这条规定显然不合

理。美国陪审团进行审判的水平实际上并不高,为什末他们的裁决就是“最后判决”呢?真正的法制,应当一切服从法律,如果陪审团的裁决并不符合法律规定,当然应允许上诉。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做法各不相同。德国的陪审员是辅助法官判决,因为德国舆论认为法官的专业水平比陪审员高,应当以法官为主进行审判。加拿大的法官对陪审团意见有否决权,并且可以对陪审团陈述自己的意见,要求陪审团再审议。美国只许法官向陪审团讲解法律条文,不许用自己的意见影响陪审团,理由是尊重陪审团“自主判决”。

第五, 陪审团制度有利被告。由法官直接审判,原告 .检察官只要凭证据说服法官一人,就能定罪;而由陪审团审判,原告 .检察官就必须凭证据说服陪审团12人才能定罪。后者当然比前者困难,也就对被告比较有利。所以虽然原告和被告都有权利要求陪审团审判,但事实上原告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很少。

第六,陪审团制度有利富人。陪审团审判的费用是很高的。由陪审团审理时,律师的出庭费一般是一天2014美元左右,诉讼两星期就要花两三万美元律师费。如果诉讼旷日持久,仅律师费就可以使人倾家荡产。如果被告方官司打输了,法官还可能加重对被告的量刑,因为进行陪审团审判,政府也要花更多的费用。所以,不是富翁富婆不敢轻易要求陪审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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